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黃鏡龍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被 告 黃港龍 黃黑龍 陳黃早妹 黃勤枝 黃俊龍 羅黃美妹 黃秋梅 黃秋月 鍾旭平 鍾旭幸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富被 告 黃國夫 黃國治 黃國豐 黃文信 黃玉琴 黃淑貞 黃淑媛 黃文修 黃淑芳 黃文宏 黃盧庇笑 黃雪珠 黃麗靜 黃國純 魏新炫 魏敬炎 魏芳蓉 魏敬汶 魏敬鉅 張美妹 黃介宇 黃介寰 黃郁豪上1人訴訟代理人 郭龍胡被 告 潘黃寶妹 劉昌富 劉昌貴 劉碧雪 邱阿葉 劉玉香 劉福來 劉福成 鄧劉秀蘭 黃劉秀鳳 黃吳滿娘 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泥橋子11號 黃慶銘 黃黛莉 黃浩志 黃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三恰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洽水」。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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