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11號
TYDV,101,除,211,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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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訴訟代理人 江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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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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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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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100年6月30日 │47,250元 │BA000二八二│ │
│1 │司 │壢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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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