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誠德汽車材料行即柯順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72 號公示催告在 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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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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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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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0年11月30日 │11,400元 │AZ一五六八六四│ │
│1 │司 徐文譪 │園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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