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陳裕雄
洪玉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6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8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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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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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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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通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100年8月31日 │3,724,875元 │EN0一九六九七│ │
│1 │徐淑真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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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奕豐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0年6月28日 │42,000元 │GN二六六七七七│ │
│2 │石玉峰 │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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