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58號
TYDV,101,除,158,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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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勤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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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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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勤駿興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00年11月30日 │383,122元 │JLA八五一0八│ │
│1 │張振興 │行 │ │ │三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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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