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曾豐男
訴訟代理人 劉麗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秦庠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8,039 元,應繳裁判費31,393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839元。㈡、應以
起訴狀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與相關證據,並將
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