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69號
TYDV,101,訴,569,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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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劉麗觀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8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1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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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