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24號
TYDV,101,訴,524,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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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妤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52,8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並提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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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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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