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5號
TYDV,101,訴,255,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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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淼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錦環
      鍾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合意定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 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 為無管轄權,法院即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其合意 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並 提出借款契約為憑,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25條之記載,兩造 就前開消費借貸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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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淼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