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6號
TYDV,101,補,156,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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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邱卓優近


被 告 陳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2,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9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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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