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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