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1號
MLDV,90,重訴,121,200112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