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筑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叁仟萬元,折合銀元壹億肆仟叁佰叁
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叁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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