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54號
KSDV,106,司促,11854,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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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蘇國城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林素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壹
  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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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