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聲 請 人 陳朝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相對人公司是否於章程規定或另於股 東會選任清算人,如無請於聲請狀改列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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