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483號
TYDV,101,司票,2483,2012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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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陳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相對人公司是否於章程規定或另於股
東會選任清算人,如無請於聲請狀改列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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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