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林福益
之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二張本票之提示日。
三、經查麗寶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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