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黃春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雄(即被繼承人楊洪生之繼承人)、楊
漢祥(即被繼承人楊洪生之繼承人)、楊亞寧(即被繼承人楊洪
生之繼承人)、楊漢偉(即被繼承人楊洪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楊法偉是否已歿,如是請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
人。
二、被繼承人楊漢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請列被繼承人楊漢偉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楊漢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