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80號
TYDV,101,司司,80,201204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書敏(即新泰陽廣告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泰陽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就任為新 泰陽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29 號備查在案,本應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前完結清算,茲因 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1 年3 月21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1 年9 月20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林書敏(即新泰陽廣告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陽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