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86號
TYDV,101,司催,186,201204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呂貴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
、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