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呂貴葉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 、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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