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966號
TYDV,101,司促,9966,2012043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966號
債 權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台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玉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氣費 明細資料之用戶與債務人不同,經本院民國101 年4 月2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請求之對象為 何,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