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
債 權 人 鼎富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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