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71號
TYDV,101,司促,9671,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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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協昌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茂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恩廣告有限公司戴均倫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表明請求之債務人(應為與台端間訂立
買賣契約之相對人)及敘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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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恩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昌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