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88號債 權 人 沈雲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柏楊、簡鳳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例如:按年息百分之 幾,非票據請求者,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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