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905號
TYDV,101,司促,8905,2012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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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
債 權 人 魯振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
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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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