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債 權 人 魯振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 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陳報聯絡電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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