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子慶(即被繼承人詹王嚴之繼承人)、詹
慧雯(即被繼承人詹王嚴之繼承人)、詹敏聰(即被繼承人詹王
嚴之繼承人)、詹淑燕(即被繼承人詹王嚴之繼承人)、詹淑琴
(即被繼承人詹王嚴之繼承人)、詹慧苓(即被繼承人詹王嚴之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詹敏宏之繼承
情事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