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229號
TYDV,101,司促,8229,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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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
債 權 人 黃俊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弘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如未有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
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所示借款人僅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時法定代理人郭弘僅代表公司與債權人為借款行為
。請釋明對郭弘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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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