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89號
TYDV,101,司促,6489,2012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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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熾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送達地址;經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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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