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 告 劉隆期
被 告 蔡振昌即名門室內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中旬委託被告承攬原告所有、位於桃 園縣桃園市○○街52巷13號16樓之4 房屋(以下簡稱系爭 房屋)之裝潢修繕工程,兩造同意以總工程款為新臺幣( 下同)170 萬元(包含室內裝潢、衛浴、大門、油漆、廚 具及家具),約定100 年4 月完工,因兩造稍有認識,故 未簽訂書面之承攬契約。工程進行中,被告動輒藉故材料 漲價等理由要求追加費用,嗣經雙方協議總工程款不超過 200 萬元為限,迄至10 0年5 月6 日止,原告已支付被告 工程款合計已達150 萬元,並約定餘款50萬元部分雙方協 議於工程完成驗收後一次支付。
㈡兩造原約定於100 年4 月底完工,惟被告未依約完工,兩 造協議延至100 年5 月31日完工,然被告仍未完工,且被 告已完工部分之一切裝潢未符所約定一般合理使用之標準 ,諸如:牆壁毀損處未修補即封木板、漏水處未查明源處 ,即以水泥封漏、牆面封板亦多處鬆脫、未依約裝設流理 臺、鋼筋裸露處未修補、未依約裝設冷氣以及多處木工粗 糙等。原告原期以上述房屋為新房,因被告一再遲延工程 ,亦自知品質低劣,兩造遂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解除系 爭房屋裝潢修繕之承攬契約,由被告退出工地,雙方並就 尾款50萬元部分同意扣款。而未完工程由原告另找其他裝 潢公司完成,惟經估價後,需120 萬元方能解決被告瑕疵 工程及未完工程。原告為期圓滿解決向桃園縣政府消保中 心提出二次調解申請,惟被告均無意出面解決。 ㈢被告既未依約完工且被告已完工之部分有眾多瑕疵,原告 受有下列損害,損失金額合計為1,285,540 元,應由被告 賠償:
⒈被告未依約完工,且被告已完工之部分有眾多瑕疵,經 原告委請訴外人彥霖裝潢公司計算完工及修繕已完工之 瑕疵所需費用,經計算結果,原告仍需支出修繕費用87 3,940 元(修繕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此部分費用自應
由被告賠償。
⒉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所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需支 付工程款217, 000元,因被告遲未給付,已由原告先行 墊付並由廠商將該債權讓予原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 付此部分之費用。
⒊因被告遲延完工並交付房屋,致原告無法遷入系爭房屋 而需支出大樓管理費用,以每月4,420 元、遲延5 個月 計算,合計為22,100元,應由被告賠償。 ⒋原告支付被告之150 萬元中,已包含冷氣裝修費用,惟 被告僅完成管線埋設,而未安裝冷氣,致原告需另行支 出冷氣費用合計172,500 元,此部分之費用應由被告賠 償。
㈣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單據,包含 原告曾催請被告完成工程及施工瑕疵,亦有解除契約之意 思表示,原告亦得依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施作有 諸多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540 元,及自10 0 年5 月3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㈠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約定總價金為170 萬元 、後來提高為200 萬元,而原告已支付150 萬元等情並不 爭執。惟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7 月2 日書立之合意解除 承攬契約,係被告受原告之恐嚇所為。又被告並非為原告 承攬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僅係義務幫原告看系爭房屋, 而系爭房屋裝潢所需之設計圖,係原告自己選擇,被告僅 係按原告提供的模式高度、圖片幫原告找工人施作。 ㈡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再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需支付工程 款217,000 元,惟該部分係原告自行發包,並非被告發包 。其次,關於冷氣部分(含主機、3 組一對一分離式冷氣 )共11萬元,被告已將冷氣之管線牽好,惟因原告終止本 件契約,故被告無法繼續進行後續安裝冷氣之部分。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99年10月中旬,委託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
裝潢工程,迄至100 年5 月6 日止,原告已支付被告150 萬元一情,有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5 月6 日書立之文書 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被告對於其收受原告交付 之150 萬元一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承攬系爭房屋裝潢工 程,辯稱:其僅係代原告看系爭房屋之施作情形,並依原 告之指示,代其尋找工人施作等語。經查:
⒈觀諸原告提出兩造於100 年5 月6 日各自簽名書立之文 書(見本院卷第9 頁),其上記載:「…,乙方(即被 告)承諾所有裝修工程將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前完成 ,餘款(總費用不超過新台幣貳佰萬元)將於所有工程 完成驗收後一次支付。」、「備註:1.原工程雙方約訂 總價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整(包含空調及傢俱),經 追加確定總費用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2.本工程自民 國99年10月開始由乙方承包施作,原預計於100 年4 月 中旬完工,現承諾所有工程將於100 年5 月31日前完成 。」等語。
⒉依原告提出、被告亦不爭執之支付明細所示(見本院卷 第63頁),原告分別於下列時間支付款項予被告: ①99年12月3日:10萬元現金。
②100年1月3日:10萬元現金。
③100年1月20日:30萬元(匯款)。
④100年3月3日:10萬元現金。
⑤100年3月14日:10萬元現金。
⑥100年3月16日:4萬元現金。
⑦100年3月25日:10萬元現金。
⑧100年4月6日:9萬元現金。
⑨100年4月11日:6萬元現金。
⑩100年4月15日:5萬元現金。
⑪100年4月21日:5萬元現金。
⑫100年4月29日:10萬元現金。
⑬100年5月6日:31萬元(匯款)。
綜上,合計150萬元。
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有收受原告支付之150 萬元 ,再由伊轉交予下游廠商等語(見本院卷第112 頁), 被告復提出施工項目、價格、工程內容等文書(見本院 卷第66頁至第72頁),證明其施作系爭房屋之工程項目 (如附表二所示),依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項目、內容, 係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所支出之材料、工 資等費用,而就附表二被告實際承作、支出工程費用之 內容,亦與原告上開支付報酬之期間、金額並非相合,
且就附表二中之木作工程部分(合計998,150 元),被 告自陳係由其自行施作,其他工程則係請協力廠商施作 完成(見本院卷第62頁),倘被告未受原告委託承攬施 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原告自無需定時、定額支付工程 費用予被告,由被告轉交予承作廠商。復參以兩造上開 100 年5 月6 日書立文書之內容,再佐以被告所提出附 表二之工程施作之內容,並徵諸兩造當事人之真意,應 認系爭房屋裝潢工程確係由原告委由被告承攬施作無訛 ,被告辯稱其並未承攬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云云,核與事 實不符,尚無可採。
⒋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原約定於100 年4 月底完工,嗣經合意延至100 年5 月31日前完工,惟被 告仍未依約完工,兩造遂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解除系 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並提出兩造各自簽立之文 書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被告否認其有同意解 除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契約,辯稱:其係遭原告恐 嚇始為簽立云云。惟被告就其遭原告恐嚇始為簽立乙節 ,未據其主張以實其說,是被告辯稱其遭原告恐嚇始為 簽立云云,委無可採。依原告提出上開文書內容所載: 「…,後因乙方(即被告)遲延再度承諾於100 年5 月 31日前全部完工,所有工程迄今(100 年7 月2 日)尚 有多處無法完成(如附件,原告未提出該部分附件), 嚴重損害甲方(即原告)權益,雙方協定乙方於100 年 7 月2 日退場並負工程延誤之完全責任,日後由乙方所 施作之相關工程品質及保固責任,亦由乙方完全負責。 」等語,應認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 契約,原告主張兩造合意解除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攬 契約,應屬誤會。從而,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承 攬契約,已於100 年7 月2 日合意終止,應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中具有瑕疵, 一切裝潢未符一般合理使用之標準,例:牆壁毀損處未修 補即封木板、漏水處未查明源處,即以水泥封漏、牆面封 板亦多處鬆脫、未依約裝設流理臺、鋼筋裸露處未修補、 未依約裝設冷氣以及多處木工粗糙等語,並提出照片14幀 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8頁),被告則否認上情,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再查:
⒈被告提出附表二之文書,證明其確有施作系爭房屋裝潢 工程並支付已施作完成之費用,而兩造就系爭房屋裝潢 工程之承攬契約施作細項既未明確書立,而原告亦未舉 證證明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中,有何應施作完成而
未施作完成、或已施作完成而有瑕疵之工程細項究係為 何,是本件工程是否完工、有無瑕疵乙節,係以被告所 提之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為據,合先敘明。
⒉觀諸被告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完工項目及支出費用表 ,被告已完工所支出之工程費用,合計已達2,071,170 元,已逾原告支付工程款150 萬元。另原告復主張,被 告尚有施作附表二未載之工程,而該施工部分亦有瑕疵 云云,惟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是 就被告施工項目內容部分,當以附表二所載之內容為據 。
⒊原告主張:被告施作工程具有上開所述瑕疵,經委請訴 外人彥霖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估算應修補及完成 後續工程所需費用,合計為873,940 元,並提出裝修工 程報價表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經核 對原告提出之裝修工程報價表所需施作之工程細項、金 額(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工程項目名稱固與附表二被 告已完工部分相同(後陽台之南方松牆面及地面拆除重 做、長親房之衣櫃修改、神桌及天花板修改),惟被告 就上開施工完成部分有何瑕疵而需修補乙節,未據原告 舉證證明,另就附表一所示之其他施工項目內容,核與 附表二被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項目不同,難認原告提出 上開工程報價表所需施作之工程細項,確係因被告上開 已完成工程部分有瑕疵而需修繕之部分。原告雖主張被 告已完成工程有上開瑕疵,惟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係被告 尚未完工前即已合意終止,業如前述,而原告上開所指 之瑕疵,均係工程尚未完成、尚待收尾之情形,自難據 此即認被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具有瑕疵。此外,原告對 於被告已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內容,究係何部分 具有瑕疵,瑕疵修補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究竟為何,未 據原告再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補所需 費用873,940 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又原告既未能 具體指出被告已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內容,究係 何部分具有瑕疵,則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宋彥霖(即訴外 人彥霖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師),證明現場 屋況及後續需處理之項目、費用,即無傳喚調查之必要 ,併此敘明。
⒋原告主張:被告再發包之油漆、鋁窗工程中,尚需支付 廠商11萬元(油漆工程)、107,000 元(鋁窗工程), 惟被告未予支付而由原告代墊,上開廠商業將此部分之 債權讓與原告,是被告應返還此部分之費用合計217,00
0 元予原告等語,並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2 紙為證(見 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被告否認上情,辯稱:上開 廠商均係由原告自行找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此部分之 費用等語。被告陳稱:上開鋁窗費用包含於附件二所示 之氣密窗費用(14萬元)內,而油漆工程費用並未納入 等語,復依原告提出由鋁窗工程廠商陳建釧於100 年10 月20日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系爭房屋裝潢工程 中之鋁窗工程價金為147,000 元,被告僅給付其中之4 萬元,餘有107,000 元等語,所載鋁窗工程費用核與被 告自陳氣密窗費用相仿,惟依附表二所載被告完成工程 之費用,已逾原告支付之150 萬元,且該部分之費用註 記「工人屋主(即原告)自請」等語,且原告亦自陳上 開費用並不包括在已支付被告之150 萬元內(見本院卷 第118 頁背面),是應認原告上開支付之鋁窗工程、油 漆工程費用,非屬被告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 費用,此費用既未經原告先行支付予被告,而需由被告 支付予下游廠商,係本應由原告支付,是原告予以支付 ,自無要求被告再行返還之理。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此 部分之費用合計217,000 元,即乏依據,不應准許。 ⒌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完工,致其無法及時入住系爭房 屋,造成需支出管理費合計22,100元(以每月4,420 元 、遲延5 個月,即100 年6 月至11月,合計為22,100元 ),此部分應由被告賠償等語,並提出管理費收據1 紙 為證(見本院卷第32頁)。按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 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 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 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 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 ,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 臺上第481 號判例、90年度臺上字第772 號裁判意旨參 照)。原告支付系爭房屋之大樓管理費,係基於系爭房 屋坐落之公寓大廈住戶共同成立之規約所為之繳納,核 與被告就系爭房屋裝潢工程之施作有無瑕疵無涉,是原 告繳納此部分之管理費,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完工之 事實,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之損害並 請求被告賠償,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⒍原告主張:其已支付被告裝設冷氣之相關費用,惟被告 僅將管線安裝完成,而未裝設冷氣,致其需另行支付此
部分之費用合計172,500 元,是被告應賠償此部分之費 用,並提出報價單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觀諸 被告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已完工之工程項目,並未包括冷 氣主機費用,而原告主張其已支付之150 萬元中,已包 括冷氣主機費用之事實,並未據此舉證以實其說,是難 認原告已支付之150 萬元中,已包括冷氣之主機費用。 而被告應施作完成之工程中,既未包括裝設冷氣主機, 則原告自不能據此主張被告未完工而要求被告賠償此部 分之費用,況原告尚未實際支付此部分之費用,業據原 告陳述在卷,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亦屬 無理,應予駁回。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兩造間系爭房屋裝潢 工程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1,285,540 元,及自100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附表:
┌──────┬─────────────────────────────┬─────────────────────────────┐
│ │ 附 表 一 │ 附 表 二 │
│ ├─────────────────────────────┼─────────────────────────────┤
│ │原告主張被告已完工但有瑕疵,需委請訴外人彥霖室內裝修工程有│ 被告辯稱其已完成施工項目及支出之工程費用 │
│ │限公司修補瑕疵之項目、費用 │ │
│ ├───────────────────────┬─────┼──────────────────────┬──────┤
│ │品名 │金額 │品名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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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作工程 │17樓大門門斗收邊填縫修補 │7,500 元 │紅磚(材料)、水泥(材料)、細沙13米填縫土 │39,050元 │
│ ├───────────────────────┼─────┼──────────────────────┼──────┤
│ │17樓浴缸台面及門斗收補 │18,000元 │粉光吊工(含砌磚)工資 │41,500元 │
│ ├───────────────────────┼─────┼──────────────────────┼──────┤
│ │16樓大門門斗收邊填縫修補 │7,500元 │17樓水泥刨平工資 │5,000元 │
│ ├───────────────────────┼─────┼──────────────────────┼──────┤
│ │16浴缸台面及門斗收編填縫修補 │12,000元 │貼壁磚代工工資 │33,000元 │
│ ├───────────────────────┼─────┼──────────────────────┼──────┤
│ │16樓前陽台地面貼磚/ 不含磁磚 │15,750元 │做浴缸代工工資 │11,200元 │
│ ├───────────────────────┼─────┼──────────────────────┼──────┤
│ │16樓前陽台外窗邊框修補/ 抿石子 │21,000元 │冠軍磁磚材料費 │160,000 元 │
│ ├───────────────────────┼─────┼──────────────────────┼──────┤
│ │小計: │81,750元 │鋪地磚代工工資 │30,000元 │
│ │ │ ├──────────────────────┼──────┤
│ │ │ │浴缸保溫材料費 │6,370元 │
│ │ │ ├──────────────────────┼──────┤
│ │ │ │砂不足(材料)、水泥(材料) │4,700元 │
│ │ │ ├──────────────────────┼──────┤
│ │ │ │小計 │276,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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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工程 │17樓大理石台面/ 電視矮櫃臺面 │42,000元 │ │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玄關 大門 │3,500元 │ │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公共浴室 │1,800元 │ │ │
│ ├───────────────────────┼─────┼──────────────────────┼──────┤
│ │17樓大理石門檻/ 主臥浴室 │1,800 元 │ │ │
│ ├───────────────────────┼─────┼──────────────────────┼──────┤
│ │17樓大理石台面/ 主臥浴室 │12,000元 │ │ │
│ ├───────────────────────┼─────┼──────────────────────┼──────┤
│ │16樓大理石門檻/ 玄關 大門 │4,500元 │ │ │
│ ├───────────────────────┼─────┼──────────────────────┼──────┤
│ │16樓大理石門檻/ 公共浴室 │1,800 元 │ │ │
│ ├───────────────────────┼─────┼──────────────────────┼──────┤
│ │16樓大理石台面/ 公共浴室 │21,000元 │ │ │
│ ├───────────────────────┼─────┼──────────────────────┼──────┤
│ │小計: │97,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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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窗及大門工│17樓百頁換氣窗 80*000 0000×2(窗) │9,000元 │ │ │
│程 ├───────────────────────┼─────┼──────────────────────┼──────┤
│ │17樓鍛造門 100*210/單門 │36,600元 │ │ │
│ ├───────────────────────┼─────┼──────────────────────┼──────┤
│ │16樓鍛造門 130*210/子母門 │49,900元 │ │ │
│ ├───────────────────────┼─────┼──────────────────────┼──────┤
│ │小計: │95,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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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 │17樓吧台水槽 │2,500元 │外包 │190,000元 │
│ ├───────────────────────┼─────┼──────────────────────┼──────┤
│ │17樓台面龍頭 │3,800元 │水電衛生配備、燈具 │95,000元 │
│ ├───────────────────────┼─────┼──────────────────────┼──────┤
│ │17樓水槽安裝及配管 │4,000元 │ │ │
│ ├───────────────────────┼─────┼──────────────────────┼──────┤
│ │17樓浴櫃排水管安裝及配管/主臥室 │4,000元 │ │ │
│ ├───────────────────────┼─────┼──────────────────────┼──────┤
│ │16樓電視牆迴路配線 │12,000元 │ │ │
│ ├───────────────────────┼─────┼──────────────────────┼──────┤
│ │小計 │26,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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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作工│17樓│儲│推拉門上軌及門檻、修改 │9,500元 │ │ │
│程 │ │藏├─────────────────────┼─────┼──────────────────────┼──────┤
│ │ │室│固定層版結構加強 │8,000元 │ │ │
│ │ ├─┼─────────────────────┼─────┼──────────────────────┼──────┤
│ │ │客│冷氣封板、修改 │5,000元 │17樓客廳臥舖櫃 │32,000元 │
│ │ │廳├─────────────────────┼─────┼──────────────────────┼──────┤
│ │ │ │吧台造型牆側面及後面、修改 │14,000元 │17樓客廳沙發區上下櫃 │21,000元 │
│ │ │ ├─────────────────────┼─────┼──────────────────────┼──────┤
│ │ │ │吧台台面修改 │25,200元 │17樓客廳浴室區收納櫃 │13,500元 │
│ │ │ ├─────────────────────┼─────┼──────────────────────┼──────┤
│ │ │ │工作台面挖水槽口 │3,000元 │17樓客廳電視櫃 │25,000元 │
│ │ │ ├─────────────────────┼─────┼──────────────────────┼──────┤
│ │ │ │浴室天花板 重做 │6,750元 │17樓客廳電視牆文化石 │25,000元 │
│ │ ├─┼─────────────────────┼─────┼──────────────────────┼──────┤
│ │ │主│木作床頭牆 拆除 │4,500元 │17樓主臥更衣室 │80,000元 │
│ │ │臥├─────────────────────┼─────┼──────────────────────┼──────┤
│ │ │室│造型床頭牆 │37,500元 │17樓主臥浴室入口置物櫃 │28,000元 │
│ │ │ ├─────────────────────┼─────┼──────────────────────┼──────┤
│ │ │ │電視牆結構加強 │4,500 元 │17樓主臥整容閱讀櫃臺 │22,500元 │
│ │ │ ├─────────────────────┼─────┼──────────────────────┼──────┤
│ │ │ │衣櫃木皮修改及五金配件安裝 │28,000元 │17樓主臥床區五斗櫃 │23,750元 │
│ │ │ ├─────────────────────┼─────┼──────────────────────┼──────┤
│ │ │ │鏡台框邊修改 │3,000元 │17樓主臥床頭櫃 │7,000元 │
│ │ │ ├─────────────────────┼─────┼──────────────────────┼──────┤
│ │ │ │ │ │17樓主臥電視櫃 │15,000元 │
│ │ │ ├─────────────────────┼─────┼──────────────────────┼──────┤
│ │ │ │ │ │17樓主臥壁板 │26,000元 │
│ │ │ ├─────────────────────┼─────┼──────────────────────┼──────┤
│ │ │ │ │ │17樓主臥包壁內置物櫃 │21,000元 │
│ │ │ ├─────────────────────┼─────┼──────────────────────┼──────┤
│ │ │ │ │ │17樓主臥浴室臉盆櫃 │12,000元 │
│ ├──┼─┼─────────────────────┼─────┼──────────────────────┼──────┤
│ │16樓│玄│玄關櫃木皮修改及五金配件更換 │12,500元 │ │ │
│ │ │關├─────────────────────┼─────┼──────────────────────┼──────┤
│ │ │ │對講機移機工程/不含主機 │7,500元 │ │ │
│ │ │ ├─────────────────────┼─────┼──────────────────────┼──────┤
│ │ │ │造型壁面牆/對講機 │5,400元 │ │ │
│ │ │ ├─────────────────────┼─────┼──────────────────────┼──────┤
│ │ │ │神桌及天花板 修改 │18,000元 │ │ │
│ │ ├─┴─────────────────────┼─────┼──────────────────────┼──────┤
│ │ │工作室:架高地板及收納門片修改 │18,000元 │17樓書房書櫃 │39,000元 │
│ │ ├───────────────────────┼─────┼──────────────────────┼──────┤
│ │ │ │ │17樓書房多用書桌 │17,500元 │
│ │ ├───────────────────────┼─────┼──────────────────────┼──────┤
│ │ │ │ │17樓書房底牆開放書架 │8,000元 │
│ │ ├───────────────────────┼─────┼──────────────────────┼──────┤
│ │ │ │ │17樓書房隔間書櫃 │9,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陽台:南方松牆面及地面拆除重做/ 後陽台 │96,000元 │ │ │
│ │ ├───────────────────────┼─────┼──────────────────────┼──────┤
│ │ │長親房:衣櫃修改 │24,000元 │ │ │
│ │ ├─┬─────────────────────┼─────┼──────────────────────┼──────┤
│ │ │客│電視牆拆除重做 │48,000元 │16樓客廳電視櫃 │33,000元 │
│ │ │廳├─────────────────────┼─────┼──────────────────────┼──────┤
│ │ │ │沙發側牆拆除重做 │16,800元 │16樓客廳隔間櫃 │10,000元 │
│ │ │ ├─────────────────────┼─────┼──────────────────────┼──────┤
│ │ │ │ │ │16樓沙發美壁 │12,000元 │
│ │ ├─┴─────────────────────┼─────┼──────────────────────┼──────┤
│ │ │浴室:浴櫃修改 │10,000元 │ │ │
│ ├──┼───────────────────────┼─────┼──────────────────────┼──────┤
│ │ │ │ │16、17樓造型天花板 │204,000元 │
│ ├──┼───────────────────────┼─────┼──────────────────────┼──────┤
│ │ │ │ │16、17樓包樑修飾部分 │20,000元 │
│ ├──┼───────────────────────┼─────┼──────────────────────┼──────┤
│ │ │ │ │17樓料理吧台 │37,500元 │
│ ├──┼───────────────────────┼─────┼──────────────────────┼──────┤
│ │ │ │ │17樓吧台內水槽櫃 │13,500元 │
│ ├──┼───────────────────────┼─────┼──────────────────────┼──────┤
│ │ │ │ │17樓小孩房壁板 │30,000元 │
│ ├──┼───────────────────────┼─────┼──────────────────────┼──────┤
│ │ │ │ │17樓小孩房收納櫃 │8,000元 │
│ ├──┼───────────────────────┼─────┼──────────────────────┼──────┤
│ │ │ │ │16樓玄關鞋櫃 │20,000元 │
│ ├──┼───────────────────────┼─────┼──────────────────────┼──────┤
│ │ │ │ │16樓走道收納櫃 │40,000元 │
│ ├──┼───────────────────────┼─────┼──────────────────────┼──────┤
│ │ │ │ │16樓神桌櫃 18000 │18,000元 │
│ ├──┼───────────────────────┼─────┼──────────────────────┼──────┤
│ │ │ │ │16樓起居室架高地板 │15,000元 │
│ ├──┼───────────────────────┼─────┼──────────────────────┼──────┤
│ │ │ │ │16樓起居室拉門含框 │25,500元 │
│ ├──┼───────────────────────┼─────┼──────────────────────┼──────┤
│ │ │ │ │16樓起居室平台櫃 │15,000元 │
│ ├──┼───────────────────────┼─────┼──────────────────────┼──────┤
│ │ │ │ │16樓孝親房地板 │20,000元 │
│ ├──┼───────────────────────┼─────┼──────────────────────┼──────┤
│ │ │ │ │16樓孝親房衣櫃 │20,000元 │
│ ├──┼───────────────────────┼─────┼──────────────────────┼──────┤
│ │ │ │ │16樓孝親房收納櫃 │6,400元 │
│ ├──┼───────────────────────┼─────┼──────────────────────┼──────┤
│ │ │ │ │16樓後陽台南方松 │25,000元 │
│ ├──┼───────────────────────┼─────┼──────────────────────┼──────┤
│ │ │小計 │405,150 │小計: │998,150元 │
├───┴──┼───────────────────────┼─────┼──────────────────────┼──────┤
│玻璃工程 │烤漆玻璃/玄關邀櫃 │13,950元 │ │ │
├──────┼───────────────────────┼─────┼──────────────────────┼──────┤
│廚具工程 │防潮低甲荃木芯版桶身及水晶門版:上櫃及下櫃 │51,720元 │ │ │
│ ├─┬─────────────────────┼─────┼──────────────────────┼──────┤
│ │加│櫻花隱式油煙機-3500 │7,910元 │ │ │
│ │電├─────────────────────┼─────┼──────────────────────┼──────┤
│ │器│櫻花二口玻璃瓦斯爐2511G │8,750元 │ │ │
│ │配├─────────────────────┼─────┼──────────────────────┼──────┤
│ │備│不鏽鋼造型單口水槽840 │3,010元 │ │ │
│ │ ├─────────────────────┼─────┼──────────────────────┼──────┤
│ │ │不鏽鋼鵝頸台面龍頭 │3,010 元 │ │ │
│ │ ├─────────────────────┼─────┼──────────────────────┼──────┤
│ │ │櫻花烘碗機7560 │7,245元 │ │ │
│ ├─┼─────────────────────┼─────┼──────────────────────┼──────┤
│ │配│90cm抽屜大拉藍 │2,770元 │ │ │
│ │件├─────────────────────┼─────┼──────────────────────┼──────┤
│ │部│30cm側拉籃 │2,450元 │ │ │
│ │分│ │ │ │ │
│ ├─┼─────────────────────┼─────┼──────────────────────┼──────┤
│ │廚│抗菌人造石檯面 │29,325元 │ │ │
│ │具├─────────────────────┼─────┼──────────────────────┼──────┤
│ │檯│水槽下坎開口 │700元 │ │ │
│ │面│ │ │ │ │
│ ├─┴─────────────────────┼─────┼──────────────────────┼──────┤
│ │小計 │116,890 元│ │ │
├──────┼───────────────────────┼─────┼──────────────────────┼──────┤
│清潔工程 │完工粗清、細清 │37,000元 │ │ │
├──────┼───────────────────────┼─────┼──────────────────────┼──────┤
│拆除工程 │ │ │拆除工(含購買垃圾袋) │24,700元 │
├──────┼───────────────────────┼─────┼──────────────────────┼──────┤
│ │ │ │臨時粗工(擁磚、搬運砂石廢料) │23,900元 │
├──────┼───────────────────────┼─────┼──────────────────────┼──────┤
│ │ │ │清運車資 │32,600元 │
├──────┼───────────────────────┼─────┼──────────────────────┼──────┤
│其他 │ │ │鐵工(搭白鐵屋頂)、外包 │80,000元 │
├──────┼───────────────────────┼─────┼──────────────────────┼──────┤
│ │ │ │室內木地板(含樓梯) │130,000元 │
├──────┼───────────────────────┼─────┼──────────────────────┼──────┤
│ │ │ │室內窗簾、壁紙、木紋塑膠地板 │80,000元 │
├──────┼───────────────────────┼─────┼──────────────────────┼──────┤
│ │ │ │氣密窗、外包(工人屋主自請) │140,000元 │
├──────┼───────────────────────┼─────┼──────────────────────┼──────┤
│合計 │ │873,940元 │ │2,071,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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