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 告 林巽傑被 告 鄒佾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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