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45號
TYDV,100,訴,1345,2012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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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鍾心瑀

羅育綸
毛燕環
鍾少正
被 上訴人 羅紹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4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應認與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
標的價額同為為新臺幣(下同)475 萬5,62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 萬2,1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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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