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32號
TYDV,100,訴,1132,20120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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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黃翊滕
黃傅春菊
黃培酲
共同送達代收人:鄭世脩律師
被上訴 人 張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100 年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6 萬7,945 元【計算式:4 萬3,462 元(公告現值)
×72.89 ㎡(面積)= 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7
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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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