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陳武正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被上訴人 吳巧玲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賴以祥律師複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華奕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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