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43號
TYDV,100,司,43,201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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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臻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臻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 定。又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情形,亦須被選定人為就任之承諾 ,始屬公司之清算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58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臻臻有限公司(下稱臻臻公司)滯欠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本稅、滯納金及截至民國100 年 11月7 日止之滯納利息)共計新台幣542,530 元,因臻臻公 司經經濟部以97年3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73473599號函廢止 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惟臻臻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未有 規定,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不能依法定其清算人, 而臻臻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賴建明已於99年10月5 日死亡, 且其法定繼承人賴李月碧張賴雪鳳賴宗寶賴如昌、賴 啟榮、賴雪慧賴雪玉等7 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 度司繼字第1405號及第1419號函准予拋棄備查,復無其他繼 承人可為清算人,致臻臻公司欠繳稅款之強制執行無法續行 而稅捐債權保全處分亦無從辦理。茲因臻臻公司各該欠款現 繫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執行中,為維稅政, 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 派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
㈠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 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 ,有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 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為



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是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84條規定進行清算事務時,雖不已具備專業會計專長為限, 惟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時,仍應審酌清算人 是否具有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倘清算人並不具備 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若逕將選派為公司清算人, 則對於公司股東之權益,不免產生損害,且將有害於國內經 濟秩序。
㈡查相對人臻臻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賴建明於99年10月5 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賴李月碧張賴雪鳳賴宗寶賴如昌賴啟榮賴雪慧賴雪玉等7 人均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經該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1405號、 1419號准予備查,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9 月28日士院 景家相99年度司繼字第1419號函在卷可稽,是其等即與應行 清算事務之被繼承人賴建明之間不生繼承清算事務之關係。 又聲請人提出適宜擔任相對人臻臻公司清算人之人選除賴建 明之法定繼承人賴李月碧等7 人外,尚有臻臻公司之前任董 事長許綺芳,惟許綺芳已於94年8 月8 日將全部股份讓與賴 建明,且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6日以桃院永民仲100 年度司 字第43號通知上開8 人就是否願任臻臻公司之清算人表示意 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6頁),渠 等至今均未表示意見,顯見上開8 人並無擔任之意願。再者 ,經本院函詢桃園縣律師公會及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洽詢是否 可推薦擔任臻臻公司清算人之人選,桃園縣律師公會函覆並 無會員有意願擔任清算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則覆以該公司 無資產,無會計師願任清算人等語,有桃園律師公會函、公 務電話紀綠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68頁、第69頁)。況聲請 人未釋明上開人選有何得以適任臻臻公司清算人之情事,且 經選任為清算人後,同時受有相關法令禁止出入國境之處分 ,影響甚大,自不得任意選任。此外,再佐以前開裁定意旨 ,可徵法院選派清算人,尚需該經法院選派之人表示就任之 意思,始發生擔任清算人之效力,是本院若選認前揭無意願 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渠等當無表明就任之意思而不生 擔任清算人之效力,是本院之選派即無任何之實益。復聲請 人亦未提出其他適宜人選供本院選派為相對人臻臻公司之清 算人,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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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