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18號
MLDM,90,訴,218,200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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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二0
號、第三二0八號、九十年毒偵緝字第一四七號、第一四八號、第一四九號),暨同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五號、九十年毒偵字第一二六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子○○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事 實
一、子○○前有數起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並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另於八十七年間,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奉准假釋出監,於九十年一月十二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 括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及方式,連續竊得附表所示財物,得 手後,旋將竊得之物予以藏置而留供己用,或售予不詳之人,嗣於九十年二月九 日,在附表編號一所示時,地竊得財物後,因搭乘友人黃錦能所駕駛之車號W五 ─二九0六號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經警循該車車號而查知犯行,另於同年六月 二十八日十六時許,因另涉毒品案件經警拘提到案,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車號FT ─三七九二號自用小客車內,起獲附表編號所示氬焊機一台,另據其供述及帶 同員警查證附表所示部分贓物流向,始悉上情。(附表涉嫌侵入建築物部分,均 未具告訴)
二、子○○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移 送執行觀察、勒戒結果,因認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前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 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即前所犯竊盜案件假釋出監後某日起,迄於九十年 六月二十七日止,在苗栗縣頭份鎮○○街一號泡泡龍電子遊藝場內,或不詳名稱 遊藝場、路旁等不特定處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自九十年一月十 五日起,迄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在上開不特定處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迨同年二月十九日、三月十二日、四月四日,因另所犯強盜案件(前列編 號一部分)為警通知到案,或因與友人併同為警查獲持有毒品情事,經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因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類毒品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嗣依本院裁 定,送請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苗栗縣警察局報請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右揭事實迭經被告子○○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 ○、庚○○、壬○○、丙○○、癸○○、己○○、辛○○、戊○○指訴失竊財物 等情節、證人黃錦能證述被告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時、地行竊財物等情節均屬相符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數紙,苗栗縣衛生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衛檢字第九 00二五五四號、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衛檢字第九00四四九0號、九十年四 月十三日九十衛檢字第九00五六七九號、九十年五月八日九十衛檢字第九00 七0二五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影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三八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臺灣苗栗看守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苗所衛字第 二四三一號函暨所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等附卷可稽,事証明確,被告右開 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子○○上開附表編號8、9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業經公訴人當庭追加起訴),餘之竊盜犯行係犯同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以較重之連續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子○○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密接,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 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因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有異、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三罪間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曾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台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行竊方式 竊得財物




1九十年二月九 苗栗縣竹南鎮 丁○○ 趁被害人未及注意竊 床罩一件 日十六時四十 大營路一六一 取賣場陳列架置放貨 分許 號寢具賣場 物
2九十年三月間 苗栗縣頭份鎮 辛○○ 音響擴大器置門前 擴大器二組 某日 中華路六一七
號前
3九十年四月間 苗栗縣竹南鎮 乙○○ 發電機置於門前小 發電機三台 某日 保安林四十一 貨車上
之四號
4九十年五月下 苗栗縣頭份鎮 甲○○ 洗衣槽置於門前 洗衣槽一個 旬某日 中正路三六九

5九十年五月間 苗栗縣頭份鎮 戊○○ 電腦乙組置於門外 電腦乙組 某日 山下里二十三
之一號
6九十年六月十 苗栗縣頭份鎮 壬○○ 侵入已歇業無人看管 音響喇叭二個 五日零時許 日新街四七號 泡沫紅茶店
二樓
7九十年六月十 苗栗縣頭份鎮 丙○○ 持不詳工具拆卸設備 冷氣機一台 五日某時 民族路四一八
號前小豔檳榔

8九十年六月二 苗栗縣頭份鎮 癸○○ 開啟鐵門侵入上址 電腦、列表機、數 十五日零時許 信東路一二七 據機各一台
國宏商行
9九十年六月二 苗栗縣頭份鎮 己○○ 侵入上址 影印機一台 十六日零時許 東興路九一號
九十年六月二 苗栗縣頭份鎮 庚○○ 氬焊機置於門前 氬焊機一台 十八日十二時 自強路二二七
許 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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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