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河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3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穆河成自民國壹佰壹年肆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穆河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裁定羈押 在案。
二、茲因被告穆河成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尚有撤銷假 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待執行,並已於101 年4 月 24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更緝丙字第315 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 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