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冀德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
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冀德順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冀德順因施用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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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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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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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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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終了日期│99年6月23日 │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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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3200號 │字第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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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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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 │
│ │ │ │1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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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7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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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 │
│ │ │ │1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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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 年12 月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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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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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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