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372號
TYDM,101,聲,137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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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緯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緯柏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所有犯行,深具悔意,請均院給 予被告解除禁見,能與家人會面的機會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緯柏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陳鑫、黃俊強郭啟平郭玉秋王奕文游怡芳柯欣怡之證述及另案共同被告楊 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張○○、吳○○之供述在卷,並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網路聊天室列印 資料、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 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今日供述與 卷內事證尚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所 犯加重強盜、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款至第3 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 3 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聲請 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考量被告於101 年3 月27日本院準備 程序期日已坦承被訴全部犯罪事實,衡情被告應無與其他共 犯勾串之必要,亦無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之虞,是被告應 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 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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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