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SROIYAH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338
號、第3281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ISROIYAH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ISROIYAH為張惠美雇用之外籍勞工,因照顧張惠美之母張陳 德貞起居之故,得知張陳德貞將其所有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應 予更正)帳戶之金融卡及寫有密碼之紙條置放在其位在桃園 縣楊梅市○○街94號居所臥室床頭櫃內,竟基於詐欺自動付 款設備之犯意,未經張陳德貞同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起訴書附表誤將記帳日認作交易日,應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地點,持張陳德貞所有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分別領取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每日(次)詐領完畢後,復將該金融 卡放回原處,以此不正之方法前後分別詐領23次,共計新臺 幣(下同)148 萬元。嗣張陳德貞發覺其上開帳戶內金額短 少及家中財產狀況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陳德貞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上開各 該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SROIYAH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陳德貞於警詢中之指證(見 偵字第32338 號卷第8 至12頁)及證人張惠美於偵查中之證
述(見偵字第32815 號卷第12至13頁;第37至38頁)相符, 並有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2815 號卷第40至 43 頁 )、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料 1 份(見偵字第32338 號卷第17頁)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8 張(見偵字第32338 號卷第13至16頁)在卷足憑,核與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未經金融卡帳戶所有人張陳德貞之同意,擅自持金融卡 提領現金,其取款之行為自屬於不正之方法,是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 被告於附表之各編號中,雖有同日多次提領現金之情形,然 因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均侵犯同一法益,均屬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然附表不同編號之各犯行間,因屬不同犯罪日 期,且被告自承伊每次提款後均有將提款卡放回原位等語, 故應認被告於附表之各編號行為間,係犯意各別,行為分殊 ,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原認被告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等語,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數罪併罰,併此敘明。爰 審酌被告離鄉背井,受雇於告訴人之女張惠美家中,不思感 激僱主張惠美給予優渥之工作機會,使其得以赴臺穩定賺錢 ,反而起貪念,趁照顧年紀老邁之告訴人張陳德貞之機,詐 領告訴人帳戶內之金錢,次數之多,金額之鉅,難以姑息, 除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之外,亦造成告訴人對於最 貼近家庭核心,長期緊密依存的家中外勞傭人形成心理上之 不安全感、畏懼感及厭惡感,此有告訴人張陳德貞提出於本 院之陳述狀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背面)。被告鑄此大 錯之後,雖坦承犯行,然對於詐得鉅款之去向,僅輕描淡寫 辯稱:伊將贓款給予路邊不知名的可憐貧窮老人云云,私毫 未返還詐得款項予告訴人,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諒解 ,難認其真具悔意,犯後態度實屬不佳,本院審酌上情及刑 法第57條所定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衡量被告數次犯行手段及被害人均相同,侵 害之法益均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而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 儆。再查,被告係印尼籍之外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 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查,其所犯各罪均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審酌其對於我國人民之危險性,爰依刑 法第95條規定,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末查,被告供稱其詐得之金錢即犯罪所得之物現在已無剩 餘等語,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5條,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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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宣 告 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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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7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1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1 │月21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5分12│彰化銀行」│元、3 萬元│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46分│自動櫃員機│、3萬元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7秒、47│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3秒、│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48分59秒│ │ │,驅逐出境。 │
│ │ │ │ │ │
├──┼────┼─────┼─────┼─────────┤
│ │100 年7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2 │月30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9分7 │彰化銀行」│元、3 萬元│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7 時│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0分19秒│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7 時22│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分0秒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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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3 │月8 日17│楊梅市之「│萬元、2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 分55│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5秒 │ │ │期徒刑肆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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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7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5分6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6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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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0日7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3分16│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4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6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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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6日19│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 分5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5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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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9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4分5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5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2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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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8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提領3萬元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 日5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9分58│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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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2 日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9時45分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45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9 時46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分48 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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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4日7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5分33│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7 時│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6分20秒│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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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6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0分31│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1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2秒、52│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31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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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7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9分4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0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2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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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8日2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 分12│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4秒、4 │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48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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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14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月20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時13分48│彰化銀行」│元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秒、14分│自動櫃員機│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49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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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1日21│楊梅市之「│萬元、2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8 分18│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9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8秒 │ │ │期徒刑肆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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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2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6分22│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8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8 秒、58│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5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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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4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9分14│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49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0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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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8日2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1分55│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7秒、53│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36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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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9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2分9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1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6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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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提領3萬元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30日4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7分43│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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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1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7 日18│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0分5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4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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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2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9 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2分25│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3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 秒、33│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7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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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3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提領2 萬元│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0日6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 分31│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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