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365號
TYDM,101,審易,365,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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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逸文
具 保 人 陳宣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4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宣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邱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具保,復由具保人陳宣靜繳納該保證金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被告復經拘提無 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 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各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 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核諸上揭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1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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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