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
原告 施淳友 男
被告 胡漢民 男
郵政信箱:臺北市士林區○○○路○段400
秦葦葦
張維宇 男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