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4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有成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有成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 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違章 建築業經依法強制拆除,竟又於同址復行重建,漠視建築法 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建築管理機關對 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重建之方式、面積約70 平方公尺、位置、所生危害,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