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1年度,297號
TYDM,101,壢簡,297,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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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墘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墘坤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墘坤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罪。 爰審酌被告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 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面積約為115 平方公尺 、高度約9 公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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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