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10號
SCDV,101,除,110,201204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代 理 人 鍾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陽麟機電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11月30 │54,910元 │AG0000000 │ │
│ │司 │ │日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