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2號
SCDV,101,重家訴,2,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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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羅仲秀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羅春媚
      羅春翠
      羅仕奎
      羅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請求判准被繼承人羅吉順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同共 有遺產及汽車一部,英業達股份27,000股、鼎創達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1,849 股、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 股、士林電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佳世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00股、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000 股、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京元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000股,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11,000股、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054股、大聯 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00股、雅新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1,000 股、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000 股、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和立聯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7 股、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3,405 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6 股、大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6 股,由原告與被告各依五分 之一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訴訟標的金額:土地、房屋價額新台幣(下同)10,946,3 03元,第一銀行關西分行2,013,488 元、台灣中小企銀大 溪分行4, 619, 360 元、台灣中小企銀竹北分行5, OOO, 000 元、渣打銀行新社分行7,746,000 元、玉山石礦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210, 600元,合計30,535,751元。原告可得 遺產價額6,107,150 元(計算式:遺產總額30,535,751元 ÷5 人=6,107,150 元)
(二)被繼承人羅吉順之繼承人羅春媚羅春翠羅仲秀、羅仕



奎、羅義雄等五人為共同繼承人。
(三)爰被繼承人羅吉順所遺之公同共有遺產,含土地及房屋( 原證一)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2,013,488 元、台灣中小企 銀大溪分行4, 619, 360 元、台灣中小企銀竹北分行5,OO O, 000元、渣打銀行新社分行7,746,000 元、玉山石礦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10, 600元以及汽車一部,原告與被告無 法協議決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23 條、824 條之規 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存摺影本、原、被告所有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資料為證。
乙、被告羅春媚羅春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面表示 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丙、被告羅仕逵、羅義雄則以:
被告羅仕逵為長子,祖父過世的時候就搬回去住,爸爸搬回 去照顧祖母,伊也搬回去,伊在那裡住了二十幾年了,現在 爸爸過世,伊等都很傷心,財產的事情,伊等有與姊妹在談 ,但是他們都不出面,上南片土地的部分伊等二人希望留下 來,這是祖先的土地,其他的部分若是希望平均的話,伊等 沒有意見。上南片土地是大家族的,是持分的狀態,不是自 由土地,就算要求分也沒有用。上南片土地那裡有祠堂,有 一部份有蓋,有一部份還是祠堂、墓地,宗親會都是其等兄 弟在負擔,且家族祭祀也在那裡,伊等依傳統要祭拜父親到 父親101 歲,從祖父、爸爸、媽媽生病的時候,都是伊兄弟 2 人在輪流照顧,那時爸爸有慢性病,有心肌梗塞,都是兄 弟2 人接送到台北的國泰醫院拿藥,定期回診等語,因此請 求就上南片段土地分割為其等兄第二人所有,其餘遺產均分 無意見。
理 由
一、被告羅春媚羅春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羅吉順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羅吉順 於99年10月17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附表 二所示動產(即存款現金、股份)以及汽車一部、英業達股 份27,000股、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49 股、藍天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士林電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000股、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00股、奇美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00 股、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000股、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000股,聯強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000股、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



,054股、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00股、雅新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 股、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21,000股、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和立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7 股、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3,405 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6 股、大 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6 股等節,固據提出附表所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影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財政部台灣北區國稅局99年度遺產稅繳款書、核定 通知書等件為證。然:
(一)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 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 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 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 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 為之(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 )。是分割不動產之遺產屬處分行為之一種,於辦理繼承 登記前,自不得請求分割遺產。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羅吉順所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羅吉順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101 年4 月31日言詞辯論筆 錄),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上揭土地及 建物等遺產,未經繼承登記前,自不得為分割遺產之處分 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分割此部分遺產, 即屬無據,難予准許。
(二)又被繼承人羅吉順之遺產,除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外,依原 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1 年4 月31日言詞辯論陳述,尚有 附表二所示存款、玉山石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及當庭 陳述列入遺產之汽車一部、英業達等17筆股份,另有金飾 等動產,已據原告訴訟代理人自陳在卷(見本院101 年4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惟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 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 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 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 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 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 第1436號、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88年度臺上字第2837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酌。被繼承人羅吉順所遺之系爭不動產 於辦理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前,不得直接訴 請分割,已如前述,況本件亦另有未列入遺產分割之遺產



標的即金飾,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僅就被 繼承人羅吉順之其餘部分遺產(即動產)為裁判分割。三、準上,原告請求分割如上揭被繼承人羅吉順遺產,因其中土 地及建物部分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逕行請求分割遺產, 為無理由,且被繼承人羅吉順尚有其他遺產如金飾亦未納入 遺產分割,其併就其他存款、股份、汽車部分請求分割,因 未就遺產全體分割,同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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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