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2號
SCDV,101,訴,192,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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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范翊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徐玉清徐玉政徐玉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1 年3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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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