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許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楊慧真、吳沂臻即丁翠玲、顏明和、蔡雪
鈺、葉紜喬、吳麗盆、楊雅玲、張心瓊、楊美玲、吳永欽、張淑
真、吳權倍、劉美君、林詠婕、葉喬綾、朱素貞、鄭月雪、吳國
雄、郭月霞、蔡文華、陳清德、曾林順粉、林昆山、許桂梅、張
曉茵、陳清雄、吳慧汶、鄭嘉祥、吳榮吉、張佩琴間給付會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
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