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89號
SCDV,101,補,289,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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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許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楊慧真吳沂臻丁翠玲、顏明和、蔡雪
鈺、葉紜喬吳麗盆、楊雅玲、張心瓊、楊美玲、吳永欽、張淑
真、吳權倍劉美君林詠婕葉喬綾朱素貞鄭月雪、吳國
雄、郭月霞、蔡文華陳清德、曾林順粉、林昆山許桂梅、張
曉茵、陳清雄吳慧汶鄭嘉祥吳榮吉張佩琴間給付會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
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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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