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60號
SCDV,101,補,260,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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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林儀樺即明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捌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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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