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玉里
溫健宏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侯珷文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侯珷文所持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非聲請人黃玉里所親簽,且該本票係購買台中市南屯區○○ ○街111 號8 樓之16房地(下系爭房地)所簽發,惟聲請人 黃玉里並未授權他人簽發。另聲請人温健宏購買系爭房地之 尾款業已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及第三人陳金寸全數清償,並 過戶予聲請人黃玉里名下,另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原抵押 人即第三人陳金寸之抵押權已塗銷。相對人侯珷文竟持偽造 之聲請人黃玉里名義之本票取得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35619 號強制 執行中。聲請人温健宏就系爭房地既已全數清償,且本票亦 非聲請人黃玉里簽發,本票債權即不存在,相對人侯珷文自 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本院100 年度司執 字第35619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因未繳交裁 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1 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民事裁定一紙附卷可參,是本院100 年 度司執字第35619 號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停止之必要,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