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116號
SCDV,101,竹簡,116,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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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朱崇賢
被   告 吳東霖
被   告 黃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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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