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5號
SCDV,101,建,15,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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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信嘉
被   告 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0,605,000元,應繳裁判費105,368 元,而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 百元,尚欠繳 納裁判費104,86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3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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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銓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