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30號
SCDV,101,司養聲,30,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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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彭阿貴  民國37.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昶信  民國8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彭阿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收養王昶信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子女被收 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9條之2 、第1076條 之1 第1 項本文、第1073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彭阿貴現單身無子女,因年紀漸 長,需要人照顧,收養人彭阿貴與被收養人王昶信之生父王 進發為多年朋友,被收養人自幼即受收養人多方照顧,現被 收養人已成年,與收養人情同父子,收養人遂興起收養被收 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父母王進發、陳碧蕋之同意後, 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 養人一般體格檢查表等件為證,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三、查收養人彭阿貴單身無子女,長於被收養人王昶信20歲以上 ,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堪予認定。又查彭阿貴現單身無子 女,因年紀漸長,需要人照顧,收養人彭阿貴與被收養人王 昶信之生父王進發為多年朋友,被收養人自幼即受收養人多 方照顧,現被收養人已成年,與收養人情同父子,收養人遂 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父母王進發、陳碧 蕋之同意後,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等情,業據收養人彭阿貴 、被收養人王昶信及其父母王進發與陳碧蕋到庭陳述明確, 有本院101 年3 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且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收養契約書附卷可佐,堪信兩造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 意。末查,本件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且 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關係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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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